职权类型: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国家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行使主体:市体育局